据中国医药报讯
日前,贵州省某制药公司营销人员在福建省永安市某医疗机构销售灵芝绞股蓝口服液时,被告知须到药监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营销活动。
针对一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业务员不与购药单位签订购药合同,采取流动方式无证经营,现货销售药品,委托单位以包代管、只授权不监控,甲地委托、乙地销售等问题,永安市药监局做出规定:凡药品生产企业营销人员在永安市辖区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必须到市药监局登记备案,凭备案证明依法进行药品销售;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索证制度,并做好审验记录;对规定出台前已在永安市从事药品营销活动的药品营销人员,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备案。